资料图:2022年6月26日,观众在南京博物院参观“晋国”特展。图为展出的夔龙纹编钟吸引观众的目光。中新社记者 泱波 摄
中新社记者:当下,世界范围内冲突持续,东西方对战争也有不同理解。例如《孙子兵法》提出“慎战”的思想,而《战争论》等西方著作,更强调如何摧毁敌军。中国与西方,对待战争与和平有何差别?
安乐哲:西方的战争观将胜利作为唯一目标,打仗是追求名誉和荣光。而中国讲究“文武”,战争目标不是胜利,而是“义”,是仁义的“义”;“义”也是优化共生体系的一个目标。“义”既指道德,也指意义。如果要追求最有意义、最道德的生活,应该完全依靠“文”,但当不得已的情况发生时,又必须得用“武”,这是中国文化对“打仗”的一种态度。就像《孙子兵法》中所表达的精神,“用兵”是决定生死命运时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但凡有一丝可能不打仗,就不要出兵。
田辰山:西方对战争的概念,基于“有限游戏”“零和游戏”,强调“赢了后通吃”,战争(的目的)在于夺取霸权、主宰世界,为达目的可以不择手段;西方文化中的“和平”,就是“我征服你、你臣服于我”,没有正义、不正义之分。
中国对战争的观念,与西方有本质不同。汉字“武”字,本身就是“止戈”的意思,这正是中国文化特有的。中国对战争(的观念)是一种“仁义”思想的延伸,即“打仗必须出师有名”,要为了仁义。中国围棋最能表达这种思想,即尽可能避免、减少双方的损失和伤亡。《孟子》对此也有充分阐释,不是要把对方置于死地,控制住即可。所以中国的战争思想,是以仁义和人民的支持作为最大力量,而非唯武器论。
图为少林寺藏经阁藏古棋谱《残局类选》。韩章云 摄中新社记者:孙中山先生做东西文明比较时,曾提出“王道主义”“霸道主义”。如今该如何理解“王道”和“霸道”之辩?
安乐哲:美国历史学教授詹姆士·汉金斯(James Hankins)在《道德政治》(Virtue Politics)一书中提出,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成就),跟政治制度的关系很小,最重要的是与领导的教育水平和道德有关。“王道”反映的是,领导阶层如何通过教育,提升自己的认知和道德,心胸宽广、有很强的包容精神;同时建立一个有益的制度体系。“王道”强调整体性。
田辰山:孙中山当时说的“王道主义”和“霸道主义”在今天仍然切中要害、十分有意义,今天的“霸道主义”仍然是孙中山那个时代的“霸道主义”,本质没有变。
什么是“霸道主义”?是一种存在于思想文化中的个人主义意识形态。“霸道主义”不讲仁义,只讲谁有更大实力,靠力量争夺利益。
什么是“王道主义”?“王道”是仁政、民本政治,不是单纯讲武力。“仁义之道”致力于维护百姓利益,要得民心。现在的“王道”,就是社会主义,讲“和合”文化,讲 “公”字,社会主义讲的是人民的政治。
视频:【东西问·中外对话】田辰山:要警惕当今“霸道主义”依然横行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记者:“仁义”与“和”文化对全球合作有何时代意义?
安乐哲:现在世界最大的问题是分散了。谈到“一多不分”,我们有“多”,但目前缺“一”,这个“一”能从哪里来?中国的历史可以给世界启发。中国的“和”文化、家庭观念,也是属于全人类的文化,要让全球更多了解“和”的概念,这是全球发展的未来。
当下,世界面临诸多共同挑战,例如疫情、气候变暖,恐怖主义等。很多事中国没办法自己解决,美国也没办法,只有合作才能找到方法,“和而不同”是解决当今全球问题的唯一路径。除了打造“共同体”以外,我们还有什么其他选择呢?
田辰山:从“和而不同”的文化提出来的中国方案,方向是对的,符合世界人类共生的一种哲学追求,全世界应该走“和而不同”的道路,而不是打起来没完。“和”是有前提的,要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层面上才能实现,“一带一路”是一种实践方式。这是对“零和游戏”的世界规则的一种转折性的运作。反对者和破坏者会很多,阻力会很大,但要有信心,保持理智思考,具体问题具体对待。
解决世界问题,现在光讲“你输我赢”这样的“有限游戏”,是不行的,要回到“无限游戏”上来,只有讲共赢才行。儒学正是提供了共赢思路的文化。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